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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7日 财建[2009]6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权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权的管理,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06〕69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勘基金持有股权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央地勘基金持有股权的处置和收益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复探矿权、采矿权人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文件后,应与探矿权、采矿权人联系,办理股权相关手续,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收到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批复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公司章程修改、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的预计期限以及股权变动情况和需说明的事项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权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中心报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也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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