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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失效]

  三、境内银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汇金宏系统上线工作计划,并将上线申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含互联网邮箱地址)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境内银行应按照《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汇发[2009]7号附件1)和《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发[2009]7号附件2)的规定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的接口验收。
  五、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汇发[2009]7号附件3),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
  六、境内银行应填写《银行联调计划表》(汇发[2009]7号附件4)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联调计划表》中“是否需要‘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选项作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上线银行的接口方式自动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文件。
  七、境内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介质(含手册),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许可证和路由表,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器后,申请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
  八、境内银行接口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MTS)联调完成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接口联调。境内银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于通过接口程序报送模拟数据。
  九、境内银行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清除接口联调期间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MTS)切换到生产环境,并进行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配置等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
  十、境内银行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完成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安排银行正式上线。
  十一、境内银行如果与已上线银行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且使用相同的业务系统和接口程序,则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后直接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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