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汇局应加强外汇金宏系统的运行监测,督促辖内银行加强自身接口程序的维护,必要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
七、境内银行应及时处理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定期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反馈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统计情况。
八、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汇发[2009]7号附件1)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核销专用信息数据字典做相应的调整,去掉“境内收汇类型”中S-离岸业务”类型。
九、《银行联调计划表》(汇发[2009]7号附件4)中“是否需要‘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选项作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上线银行的接口方式自动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文件。
十、为成员单位办理资金集中收付的财务公司,可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十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和相关财务公司。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6(业务)010-68402025(技术)。
附件:1.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
2.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
3.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境内银行”是指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
二、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新业务开办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准入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