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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银行分批开展了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为便于系统管理和规范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
  二、外汇金宏系统启用后,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见附件1)开展相关工作。已上线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境内银行如果需要变更基础信息或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应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件2)执行。
  三、旧版系统停用前,银行应加紧对旧版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处理。旧版系统停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接收银行通过旧版系统报送的数据。境内银行于旧版系统停用后发现的旧版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错误申报和漏申报,无需再进行修改和报送。如果错申报和漏申报数据影响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则由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中进行修改和补录。
  四、旧版系统停用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妥善做好旧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网络版系统采用BCP方式备份,单机版系统将database目录下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外汇局和银行可自行安排旧版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的用途,但改作他用前应将系统内相关业务数据彻底清除。
  五、境内银行可自行安排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的用途。对于曾使用过新版系统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硬件设备改作他用前,四家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做好新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并于备份后将系统内相关业务数据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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