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10]1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办法》的颁布是落实《
动物防疫法》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官方兽医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仓储和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四)努力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检疫工作,要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做好风险管理;要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用、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要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要严格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份还要做好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