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特别要对近年来质量、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由本省辖区内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检测。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是否含有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特别是对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进行检测。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检测。依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检测。执行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的,应当向所检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请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协助。相关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
(二)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凡是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2月25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上报时间,但总体上报次数不得少于3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李友顺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省份
| 抽查农药的施用作物
| 抽样数量(个)
|
北京
| 蔬菜、果树
| 200
|
天津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250
|
河北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250
|
山西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200
|
内蒙古
| 蔬菜、小麦、玉米
| 150
|
辽宁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水稻
| 250
|
吉林
| 蔬菜、小麦、玉米、水稻
| 250
|
黑龙江
| 蔬菜、小麦、玉米、水稻、大豆
| 250
|
上海
| 蔬菜、水稻
| 200
|
江苏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水稻、茶树
| 250
|
浙江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50
|
安徽
| 蔬菜、果树、小麦、水稻、茶树
| 250
|
福建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50
|
江西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50
|
山东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250
|
河南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茶树
| 250
|
湖北
| 蔬菜、果树、小麦、水稻、茶树
| 250
|
湖南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50
|
广东
| 蔬菜、果树、水稻
| 250
|
广西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50
|
重庆
| 蔬菜、果树、水稻
| 200
|
四川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水稻、茶树
| 250
|
云南
| 蔬菜、果树、水稻、茶树
| 200
|
陕西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250
|
甘肃
| 蔬菜、小麦、玉米
| 150
|
青海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150
|
宁夏
|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
| 150
|
贵州
| 蔬菜、果树、水稻
| 150
|
海南
| 蔬菜、果树、水稻
| 200
|
新疆
| 蔬菜、果树、小麦、棉花
| 200
|
西藏
| 蔬菜、小麦、玉米
| 150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蔬菜、果树、小麦、棉花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