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附件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10号)

  许可证名称: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杨金成
  单位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的申请,并颁发此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名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传感器

辐射监测传感器

1E级

抗震Ⅰ类

安全壳内(停堆检修期间使用)、外

γ电离室

绝缘处理、排气、组装调试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设备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

主要外购及分包项目:光电倍增管;NaI晶体;机柜机加工;印制电路板。

抗震Ⅰ类

安全壳外

NaI闪烁体探测器

闪烁体制造、稳峰技术、组装调试

控制台屏

显示仪表

控制箱

1E级

抗震Ⅰ类

安全壳内(停堆检修期间使用)、外

就地信号处理显示单元

装配、整机测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