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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2007年7月,总局下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试行)》(工商办字[2007]141号)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总局的要求和部署,在基层单位广泛开展了工商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的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一致认可,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的一致好评,对此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十分满意。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这项工作,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下发的试行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经总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
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是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廉洁勤政情况监督的一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构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础的制度建设。为落实好这一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述职述廉的指导思想
  开展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职能到位,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二、述职述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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