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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核填报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企业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

  (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去向、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组织实施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由总量司负责组织,各督查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在样本区选取、资料准备、现场核查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并抽调骨干人员,会同督查中心做好交叉核查工作。核查期间总量司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部分核查工作。

  五、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时间安排

  各督查中心要结合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要求,核查工作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总量司)报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重点核查指标

工 业

工业源基表

经纬度、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处理效率、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

污染源

工业源汇总表(含非重点估算表)

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

农业源

基本情况表

旱地面积、水田面积、保护地面积、园地面积,鱼、虾、贝、蟹及其他的养殖量,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的养殖量

畜禽养殖业

各阶段存栏量、清粪方式、污水日产生量、污水处理利用量、粪便处理利用量、污水及粪便的排放去向

水产养殖业

养殖模式、养殖面积、换水/水体交换情况、饲料/渔药/肥料投入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能源消耗,废水、废气、污泥、渗滤液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固体(危险、医疗)废物等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生活源

常住人口、能源消耗量、生活用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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