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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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