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