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656)
10.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8.1
10.8.2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如果存在,还应按以下格式进行披露:(1588)
|
序号
| 发生日期
| 该类浮动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原因
| 调整期
|
(1590)
| (1591)
| (1592)
| (1593)
| (1594)
|
1
|
|
|
|
|
2
|
|
|
|
|
……
|
|
|
|
|
10.8.3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7)
|
10.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存出保证金
| (059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0598)
|
3
| 应收利息
| (0599)
|
4
| 应收申购款
| (0601)
|
5
| 其他应收款
| (1603)
|
6
| 待摊费用
| (1604)
|
…
| (1600)
| (1601)
|
| |
|
N-1
| 其他
| (1605)
|
N
| 合计
| (1606)
|
注:(1607)
10.8.5
(1678)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11.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
份额级别[215]
| 持有人户数(户)
| 户均持有的基金份额
| 持有人结构
|
机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1685)[216]
|
持有份额
| 占总份额比例[217]
| 持有份额
| 占总份额比例
| 持有份额
| 占总份额比例
|
(0011)
| (1681)
| (1682)
| (1957)
| (1958)
| (1959)
| (1960)
| (1686)
| (1687)
|
…
| | | | | | | | |
合计
| (1681)
| (1682)[218]
| (1957)
| (1958)
| (1959)
| (1960)
| (1686)
| (1687)
|
注:(1688)
11.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219]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份额(份)
| 占上市总份额比例
|
(1690)
| (1691)
| (1692)
| (1693)
|
1
| | | |
2
| | | |
……
| | | |
10
| | | |
……[220]
| | | |
注
[221]:(1694)
11.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222]
项目
| 份额
级别
| 持有份额总数(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223]
|
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 (0011)
| (1962)
| (1963)
|
…
|
|
|
合计
| (1962)
| (1963)
|
注:(1964)
§12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224]
单位:份
基金合同生效日(_年_月_日)基金份额总额
| (1701)
|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1702)
|
本报告期基金总申购份额[225]
| (1703)
|
减:本报告期基金总赎回份额[226]
| (1704)
|
本报告期基金拆分变动份额[227]
| (1705)
|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1702)
|
注: (1706)
§13 重大事件揭示[228]
1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29]
13.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3.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30]
13.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231]
13.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232]
13.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
券商名称
| 交易单元数量
| 股票交易
| ……
| 应支付该券商的佣金
| 备注
|
成交金额
|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
| 成交
金额
| 占当期××
成交总额的比例
| 佣金[233]
| 占当期佣金
总量的比例
|
……
(1973)
| (1974)
| (1975)
| (1976)
| (1982)(1989)
(1996)(2003)
(2321)
| (1983)(1990)
(1997)(2004)
(2322)
| (1977)
| (1978)
| (2119)
|
注[234]:(2007)
13.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
券商名称
| ……
|
成交金额
| 占当期××成交总额的比例
|
……
(1973)
| (1982)(1989)(1996)(2003)(2321)
| (1983)(1990)(1997)(2004)(2322)
|
注:(2605)
13.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235]
项目
| 发生日期
| 偏离度
| 法定披露报刊
| 法定披露日期
|
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5%(含)以上
| (2265)
| (2266)
| (2267)
| (2268)
|
注:(2269)
13.9 其他重大事件
[236]
序号
| 公告事项
| 法定披露方式
| 法定披露日期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注:(2013)
§14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237]
§15 备查文件目录[238]
[1] 本文件同时涵盖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模板和摘要模板,一般的,模板中的事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即对没有特别说明的事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都需披露;而如果某些项目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或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仅适用于正文或仅适用于摘要,本文件将在相关各项的脚注中予以说明。
[2] 报告期内基金转型的,报告名称为XXXX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转型)XXXX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如为摘要,则报告名称调整为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
[3] 此处填列报告期末的具体日期。
[4] 送出日期指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日期,此处可理解为正式通过指定报刊对外披露的日期。
[5] 重要提示之前的内容为报告封面,单设一页;在报告文本扉页至少按本模板内容刊登重要提示,个别基金有其他重要提示的,可增加列示,例如,报告期内基金转型的,重要提示项下还应就基金转型进行提示和说明。
[6]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还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7] 本句仅适用于摘要,不适用于正文。
[8] 本句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9] 本段表述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0] 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正文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对应的页码,摘要不需列示目录。
[11] 若报告期内基金转型,则按转型前后分别列示2.1和2.2的相关项目,并在相关表下补充说明转型相关信息(例如,标注说明转型前基金的终止上市日期等);若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应在2.3中分列列示变更前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信息,并在2.3表下说明变更日期等信息。
[12] 本项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13] 此项采用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的基金主代码(一般是在交易代码中择一确定)。
[14] 前后端交易代码分两列列示,如果分级基金存在前后端交易,且分级基金整体没有交易代码的,则本项可不列示,而在本表“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相应级别的基金中再分列列示。
[15] 创新封闭式基金对封闭期及打开期限的约定在本项目中描述。
[16] 对于标注(若有)的项目,如果基金没有此项,则直接省略,不必列示“-”,下同。
[17] 分级基金(包括分级的创新封闭式基金)根据自身的产品特性,在2.1中增加填列“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和“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三项,在2.2中增加填列“下属分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分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没有区别的,该项不列示);以上几项主要适用分级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必列示。
[18] 本模板相关表格下的标注,是为表格中特定内容做出补充说明而设定的,如果基金没有需要说明的,则可略去本部分。
[19] 本项主要适用于ETF联接基金。
[20] 不建议将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策略的描述在此长篇列示,而应是简明、扼要的概述基金主要的投资策略。
[21] 对报告期内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需要对变更情况予以说明。
[22] 本项主要适用于ETF联接基金。
[23] 本表中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4个项目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24] 主要适用于QDII基金;如果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多家,则相应增加列数。
[25] 本项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26] 本项主要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可不在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披露。
[27] 本项及下一项“基金保证人”主要在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可不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
[28] 本项主要适用于保本基金,没有保证人的其他基金不必列示。
[29] 可根据需要在此处添加其他相关参与机构等重要信息。
[30] 此表述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对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标题调整为“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同理,3.4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正文和摘要。
[31] 对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需要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数据,从左到右分别列示本年度(T年度)数据、T-1年度数据和T-2年度数据,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合同生效后的数据,对本年度调整计算方法的指标,以前年度指标应采用新旧方法计算列示,因会计政策或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数据的,应同时列示调整前后的数据,同时,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连贯性;对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只需披露本报告期的数据;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表中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本期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3个项目仅在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对货币市场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需披露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6个指标,其中,累计净值收益率不需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分级基金按级别分列列示;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按转型前后分两列列示,对于报告期以前转型的基金,只需列示转型以后基金的相关数据;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本期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其他财务指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对采用份额净值计算或计算公式中含有N的财务指标,主要使用对外披露的净值数据及相应的时点,例如,以所有对外披露份额净值(例如,净值公告或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值数据)的日期作为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本期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公式中的N,并作为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的时点参与计算;取数时如遇季末、半年末、年末节假日,一并计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指标计算结果或净值走势图更为准确的考虑,有的基金在取数时采用了未披露的数据,例如,开放式基金在计算3.1财务指标及编制3.2净值表现部分的图表时,在封闭期内采用了每个交易日的净值数据,货币市场基金在计算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指标及编制净值表现部分的图表时,节假日采用了每日的净值收益率数据,对于这些情况,可继续延用原来的取数原则。
[32] 此处应标注币种和货币单位,例如,人民币元、美元等,本模板中凡涉及“单位”的,均适用此要求;另,如果整个表格的数据均为货币单位,则表上一般标注“单位: ”,如果整个表格中的数据既有货币单位又有其他单位(如基金份额、百分数等),则表上一般针对性的标注“金额单位”。
[33] 表格中第二列至第四列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相关数据,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对于合同生效当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3.1.1相应列中的项目名称由“××××年”改为“年 月 日-年 月 日”;对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只保留第二列,并将3.1.1项目名称由“××××年”改为“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将3.1.2和3.1.3项目名称改为“报告期末(年 月 日)”,第三、第四列略去。
[34]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5]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本期利润和本期已实现收益的关系,如“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
[36] 本项及“累计净值收益率”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
[37] 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中对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作简要说明;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或6月30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同样,本表在计算涉及“本期”的相关财务指标时,也应考虑报告期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
[38] 合同生效当期不是完整报告期(一年或半年)的,在表下标注说明;按现行法规,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本模板中的其他部分涉及需要进行费用提示的,参照说明,不再赘述);对货币市场基金,应说明基金利润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39] 分级基金、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需分别列示表和图(仅因利润分配不同而分级的基金,如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则可不分别列示表和图),报告期以前转型的只需披露转型之后的表和图,有关“基金合同生效”的表述相应调整为“基金转型”(例如,3.2.2和3.2.3的标题调整为“自基金转型以来……”),本模板之后的其他图表,如3.4、§11、§12等,也参照前述要求披露;关于是否可以采用原有基金净值表现作为新基金净值的历史记录,请参见《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第10条;对于报告期内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需要在相关表格下标注予以说明。
[40] 对货币市场基金,应将3.2.1和3.2.2中的“净值增长率”调整为“净值收益率”;表中有关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货币市场基金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他基金一般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与脚注25同理,表中所采用的基金净值等数据应为实际对外披露的净值/收益公告等净值数据(即独立第三方可根据净值/收益公告的净值、定期报告披露的期末净值等信息核实此部分内容),下同,此外,业绩基准数据在可获取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取数期间与基金净值取数相同。
[41] 本项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2] 本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正文和摘要。
[43] 报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如果之前的季度报告已报送了相关数据,则在确保数据一致的情况下,当次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累计净值增长率和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数据不需重新报送,但走势图需与实例文档打成Zip文件一同上报。
[44] 基金合同生效(或基金转型)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应在图下说明;转型基金需在图下标注转型日期;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尚未完成建仓,或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的,需按法规要求在图下标注建仓期并说明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5] 本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为柱状比较图,按《证券投资基金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第七条进行编制与披露;如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未满五年,则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年度的数据,将标题调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并就该情况在表下标注说明;报送时填报过去五年每年净值增长率(货币市场基金填报净值收益率)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数据(柱状对比图与实例文档打成Zip文件一同上报);另需说明的是,2004年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17条规定图示过往3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此处将3年扩展为5年,主要是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6] 如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另外披露与产品特性相关的其他指标的,如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合同关于披露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分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等指标的,在本部分披露,并参照主要财务指标部分关于附注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说明;如果基金合同没有此类特殊约定的,则不列示本部分;另外,如根据基金产品特性需要补充披露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运作其他指标的,公司本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可自愿披露相关指标,但应在表下标注对指标的计算方法等予以说明。
[47] 此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在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数据时,从上到下分别列示本年度(T年度)数据、T-1年度数据和T-2年度数据, 数据为各年度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总额(以会计上确认应付利润为准),其中包含上年度批准或公告但在本年度实施的利润分配(此情况需在备注栏内专门说明);本项主要适用于非货币市场基金,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则按照下表3.4.2列示;对于分级基金,应分两张表列示。
[48] 至少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49] 年度内的利润分配金额以会计上确认应付利润为准,因此,对于每年年初结转上年末份额的部分,归属上年度利润分配,对于每年年末计应付利润但在下一年度结转份额的部分,归属当年度利润分配。
[50] 本项=期末应付利润余额-期初应付利润余额
[51] 只披露报告期涵盖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发生变更的前后任基金经理及助理等,不需披露报告期以前的基金经理及助理。
[52] 此处填列截至报告期末该人员除了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外,是否还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具体填列内容如“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等。对于报告期内离任的基金经理(助理),“职务”栏内填离任前的职务;对于报告期末在任的基金经理(助理),“职务”栏内填截至报告期末的职务。
[53] 如不适用,则在相应的分栏中填列“-”;如报告期内基金经理无变化,只填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填“-”;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两个日期的含义。
[54] 应在表下标注说明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例如,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下同。
[55] 此处可对基金经理过往的相关从业经历、学历、获得的相关业务资格、国籍(主要适用QDII基金)等进行简要说明。
[56] 对于报告截止日未离任,但在报告截止日至报告批准送出日之间离任的,“离任日期”填“-”,并在表下标注说明有关离任信息。
[57] 主要适用于QDII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此项。
[58] 报告期内如有违反法规或合同的,应披露违反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管理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制度和流程的调整、对责任人的追究等)等。
[59] 如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也应作相关声明,此部分不可空白。
[60] 本项主要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可不披露。
[61] 此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此项中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基金估值流程控制情况,具体可包括: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具体的估值方法不在此处披露,而在报表附注部分披露。
[62] 本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至少披露以下内容:1.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有),概述报告期内应分配的金额等信息;2.结合表3.4概述报告期内已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3.对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简述相关金额或分配安排等信息;但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不需分配利润的,可不按上述三项要求分别披露,只作相关说明即可;在半年度报告中,如果根据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无法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半年应分配金额的,则半年度报告中可不披露第1和第3项,应作相关说明。
[63] 本项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则此项可不列示。
[64] 报告期内如有违反法规或合同的,应披露违反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托管人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情况等。
[65] 本项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年度报告摘要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强调事项,则年度报告摘要可不披露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并提示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本项下分6.1和6.2两个细项,编制实例文档时按细项分别填列,以便日后的统计分析,但实际披露时,直接按6.2的内容列示审计报告全文。
[66] 此处填列“是”或“否”,如果填列“否”,则6.1和6.2的其他项目均不必填列。
[67] 此处可填列以下几类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68] 此处分别填列会计师的姓名。
[69]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标题应调整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应分报告期初至转型前、转型后至报告期末两个期间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在具体的披露格式上,应尽可能简洁、清晰,例如,先披露与转型前期间对应的报表及附注,再披露与转型后期间对应的报表及附注;在报表相关表格中,对有实际数值的,按精度要求四舍五入后填列,对期末或当期无数值或不适用的项目,以“-”填列;相关数据一般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相关数据为负的(如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一般以负号“-”形式填列,涉及比例的项目,一般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70] 此项可根据情况采用,即如果没有对报表项目的说明,此列可不列示。
[71] 对于报表及报表附注中涉及对比数据的,如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则无需披露对比数据,但应在适当位置(如表下)予以标注说明,如为上年度合同生效的基金,当可比期间不完整时,也在适当位置予以标注说明。
[72] 此处的股票投资主要指普通股的投资,对于QDII基金,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73] 本项主要适用于投资范围涉及基金的基金,如QDII基金等;对投资范围不涉及基金的其他基金,以“-”填列。
[74] 本项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获得的应收未收股利。
[75] 本项主要适用于存在递延所得税的基金,如QDII基金等;对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其他基金,以“-”填列。
[76] 本项主要适用于存在递延所得税的基金,如QDII基金等;对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其他基金,以“-”填列。
[77] 如报告期不完整,应在此标注实际报告期间,以及报告期不完整的原因,下同;分级基金除列示基金份额总额外,还应列示“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如分级基金按不同的基金运作费用项目或费率水平进行核算的,导致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净值潜在差异的,还应增加列示“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净值”,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不必列示。
[78] 本表一、二和三项均需列示相关金额。
[79] 本项主要适用于投资范围涉及基金的基金,如QDII基金等;对投资范围不涉及基金的其他基金,以“-”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