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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2010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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