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在代行行政职能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是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反腐败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周密部署和安排检查工作,克服畏难情绪,避免消极敷衍、流于形式,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选准重点。目前行业协会数量众多,管理体系复杂,分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面广,收费性质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既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有市场调节价。专项检查要重点选择代行行政职能、具有行业垄断地位或政府指定服务资格、对企业收费较多的行业协会,重点检查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强制性培训收费,开展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中介服务收费,开展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加强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一是要与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二是要从民政部门了解行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三是要从工商部门了解行业协会的注册情况和业务经营范围;四是要从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了解经费拨付和收费项目标准审批情况。
(四)注重整改。一是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应责成其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履行登记注册程序;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违规收费,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使专项检查的效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三是分类整改规范。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收费项目,应责成行业协会按照收费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合法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收费项目严禁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高收费、乱收费。
(五)做好总结。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部门要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摸清各行业协会的收费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照《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的要求做好分类统计,在2010 年5 月底前将检查报告、两个典型案例和检查及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