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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利用代行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的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从2009 年12 月中旬开始,至2010 年4 月底结束。此次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我委将选择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直接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单位和检查重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2009 年12 月15 日至2010 年1 月15日为自查阶段,1 月16 日至3 月30 日为重点检查阶段,4 月1 日至4 月30 日为处理整改阶段。个别地方及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对行业协会除按规定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限是2008 年1 月1 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四)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违规评比(审)收费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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