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