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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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