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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十三)关于“缓效氮肥”的登记和检验。将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有国家标准的氮肥产品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但限制两种或多种氮肥混合加工的产品登记。采用缓效氮肥土壤效果试验方法(采用恒温培养法测定不同时间点培养土壤中NH4+-N或NO3--N的含量)对其进行施用效果评价。加强对缓效氮肥中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的含量进行检验方法研究。

  (十四)关于“含海藻酸”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和检测检验。将以藻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定为“有机水溶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其登记技术指标,其它要求不变。

  (十五)关于含硫、硅、钛、硒成分产品的登记。含硫的登记肥料产品,硫含量不小于2.0%的,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硫的技术指标。含硅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硅的技术指标。含钛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钛的技术指标。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三、微生物肥料登记

  针对微生物肥料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内生菌根菌剂(AMF)的登记。内生菌根菌剂属于微生物肥料产品范畴,纳入登记管理,并暂定该类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为:内生菌根繁殖体数70.0个/mL,其它指标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的规定。产品通用名称定为“内生菌根菌剂”,适用范围先期可标注试验作物种类,然后过渡到“作物大类”的标注。

  (二)生物修复菌剂适用范围的调整。将生物修复菌剂登记适用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修复对象,如降低甚至消除农药残留种类、有机污染物类型等。企业在申请生物修复菌剂登记时,应提交与其修复对象相应的试验报告。

  (三)菌种安全性鉴定。菌种是保证微生物肥料产品安全性的关键,企业应严格按照《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的规定,选用安全性符合要求的生产菌种,并督促企业加强菌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各环节检验;登记受理单位复核确认生产菌种后,统一送农业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鉴定,防止将不安全菌种用于微生物肥料生产中。

  由于蜡样芽孢杆菌的溶血试验为阳性,依据《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中“溶血试验为阳性的菌种不能作为生产菌种”的规定,停止该菌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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