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正式登记评审未获通过、准予继续临时登记续展的肥料产品,在临时登记续展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七)关于肥料生产工艺。将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生产工艺纳入评审范围。限制缺乏生产工艺和设备、简单混配加工的产品登记;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研发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肥料产品登记。
(八)关于大田示范试验。肥料登记大田示范试验应符合相关要求:1.肥料大田示范试验承担单位应是农业部认定的试验机构。2.申请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适宜作物,应依据该肥料产品近4年内在2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大田示范试验情况确定。3.正式登记证增加适宜作物时,应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近3年内的小区试验和示范试验报告。4.经济作物试验面积不小于0.33公顷,大田作物不小于1.33公顷,对照不小于0.067-0.13公顷。5.试验效果应达到5%以上的增产率或相应的效应水平。6.对于花卉、苗木、草坪等作物的示范试验,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关于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产品包括硝酸铵及改性产品、硝酸钾等。方法采用《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申请肥料登记样品由受理机构统一分包进行抗爆性能送检,抽样数量为9 公斤。
(十)关于农业用硝酸钾的登记管理。农业用硝酸钾产品中氧化钾(k2O)质量分数不得小于44.0%,其它指标应符合水溶肥料相关要求,同时,进行抗爆性能检验,免予田间肥效试验。
(十一)关于“土壤调理剂”登记管理。将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土壤类型,其他登记资料要求不变。按照《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及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经审议通过的障碍土壤类型。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CaO、氧化镁MgO、氧化硅SiO2。测定方法的前处理统一为HCl溶液(0.5 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暂执行水溶肥料标准(汞Hg≤5 mg/kg;砷As≤10 mg/kg;镉Cd≤10 mg/kg;铅Pb≤50 mg/kg;铬Cr≤50 mg/kg)。
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十二)关于“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将“包膜肥料”、“缓控释肥料”或“控缓释肥料”等具有缓释作用的肥料归为“缓释肥料”。采用《缓释肥料氮、磷、钾释放率的测定》对缓释肥料进行检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相应检验方法所对应的技术指标,同时标注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包膜材料类型。采用《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对缓释肥料进行效果试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