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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核定为伪造资料的,应及时报告肥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查实属于伪造申请登记资料的产品,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肥料登记。

  (六)关于企业标准管理。执行企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先提交企业标准草案,获得肥料登记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产品通用名称、登记技术指标及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修改完善企业标准草案,并报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标准送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

  (七)关于提交续展登记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肥料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产肥料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正式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肥料产品的年度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经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八)关于检验技术。肥料登记检验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尚未形成标准方法的,应加强研究,逐步统一规范检验方法。

  (九)关于样品检验。申请肥料登记提交的肥料样品应由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抽样、封样,并附抽样单。样品检验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

  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重新提交样品检验。

  申请肥料登记时,样品检验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所在省级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应对企业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二、肥料登记受理和评审要求

  (一)关于肥料登记评审时间。每年三月和九月为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集中评审时间。

  (二)关于肥料登记证管理。在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中,大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实行加和表示,相应肥料产品在标签上还应明示单一养分含量,可以根据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和包装规格不同,分别设计获得登记的肥料产品标签。

  同一法人、同一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技术指标和产品形态相同的产品,发放一个登记证。

  (三)关于产品标签管理。将肥料产品标签纳入肥料产品评审内容,核准后予以公布。在审核肥料产品标签时,重点审查企业名称、登记证号、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标注内容一致;肥料单一养分含量是否与样品检验结果相符合;标注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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