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自《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
(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