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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要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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