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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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