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建议修改为:
6.1.4 公共建筑中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入口,其他公共建筑中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及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
6.1.5 建议修改为:
6.1.5 公共建筑中的厕所及城市一、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1.6 建议修改为:
6.1.6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有楼层的老年人办公建筑、面积大于15000m
2的商业建筑、医疗康复和交通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
6.1.7 建议修改为:
6.1.7 体育场馆、观演建筑应设有轮椅席位。
6.4.4(6) 建议修改为:
6.4.4 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设有客房的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应设无障碍客房,其标准间的数量100间以下不应少于1间;100~400间不应少于2间;400间以上不应少于3间;
6.11.2(1) 建议修改为:
6.11.2 住宅及公寓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电梯的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住房;
7.3.2 建议修改为:
7.3.2 无障碍入口及设有轮椅坡道的建筑入口,设置的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 最小宽度(m)
| 注
|
1.大、中型公共建筑
| ≥2.00
| 含中小学校
|
2.小型公共建筑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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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高层住宅、公寓建筑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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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低层住宅、公寓建筑建筑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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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障碍宿舍建筑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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