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部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货物组成时,如果按照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一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对于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地所需税则归类改变要求,在货物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及信息材料如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及信息材料等应当不予考虑。
二、对于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如果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及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及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三、本条仅适用于上述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及信息材料的数量和价值习惯上为该货物所需的情况。
第十二条 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
一、如果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货物一并归类,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该货物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只要: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一)项的规定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完全由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三)货物满足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
二、如果货物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
在货物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该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应当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 中性成分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原产时,本条第(二)款所指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
二、中性成分是指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既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也未成为该货物组成成分的物品,其中包括: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直接运输
一、为保持原产货物的原产资格,货物应当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二、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仍应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的;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三个月,只要:
1.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商业领域;并且
2.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境内未经任何处理。
三、为遵守上述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向进口方主管机构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者满足进口方主管机构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兹证明。
第十六条 展览
一、运送非缔约方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或秘鲁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准予本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但必须满足进口方海关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出口商已将该货物从中国或秘鲁运送实际举办展览会的非缔约方;
(二)出口商已将该货物售予或用其他方式给予在中国或秘鲁的人;
(三)货物已于展览期间或展览结束后,以送展时的状态立即发运;
(四)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移作他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