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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做好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清理工作

  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属于省级登记管理或免于肥料登记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但有的指标不符合要求。通过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使产品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再进行登记,或给予免于登记管理。二是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要求。这些企业在完善原料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条件后,可以纳入农业部登记管理。三是其他产品,这些产品类型复杂,名称各异,有的具有地方特色,有的超出肥料登记管理范畴。从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上,从施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以及从肥料种类设置的必要性上,尚需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经过清理,对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每年4月底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农业部受理机构集中受理和检验。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对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的田间试验报告进行整理和汇编,分别由主管肥料登记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农业部对试验报告时效性不做审核要求,其它登记资料和样品检验同农业部登记要求。对于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对属于第三类“其他产品”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推荐登记的说明。经审理后,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其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产品通用名称。评审认可后,集中进行登记样品检验。审理评审未被认可的产品,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做好后续工作。

  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删除相关上报信息,并予以公告;生产企业应在农业部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

  九、对超范围登记产品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进行清理后,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本意见执行。如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原有登记证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重新编印、颁发肥料登记证。

  涉及产品包装袋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登记证编号等)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上报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6个月后只保留新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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