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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区域和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禁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

  六、简化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

  申请登记证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备案不收取费用。

  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备案一次。备案机关在备案申请书上编号、盖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备案表中备案编号为:×农肥()备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七、发布肥料登记信息

  肥料登记信息应及时发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同时,我部将汇总发布省级肥料登记信息。省级肥料登记信息按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报送方式分为文件报送和网上报送。文件报送应以农业(农牧)厅(委、局)函的形式报送;网上报送请登陆www.fertilizer.org.cn或www.fernet.cn网站报送。报送时间一般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首次报送时,应报送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之后每月只需报送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在附表中分别列出;如本月无变更和删除,仍需零报送。每年1月除报送上年12月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外,还需要报送截至上年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

  “登记种类”为固定选项,目前种类有: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床土调酸剂类;“产品通用名称”也为固定选项,目前名称有: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育苗调理剂。

  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产品,在上报信息时应先“删除”原登记证信息,再“新增”新登记证信息。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在备注栏中载明原登记证号,半年后予以清除。产品登记信息应该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编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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