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信息报送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或“配方肥料”。

  二、严格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