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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现决定委托你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答复、研究和交流。

  三、协助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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