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九条 秘书处或专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专业分委员会会前一个月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含单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审查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含单位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协调不一致需表决时,则必须参加会议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的标准涉及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必须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分委员会意见,并邀请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标准审查。必要时,可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委托秘书长)负责专业分委员会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