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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落实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分委员会的标准问题。
  (二)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落实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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