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若干,具体为:
(一)污染物;
(二)微生物;
(三)食品添加剂;
(四)农药残留;
(五)兽药残留;
(六)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
(七)食品产品;
(八)生产经营规范;
(九)食品相关产品;
(十)检验方法与规程。
根据审评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分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名(不含单位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落实主任会议的决议,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