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卫监督函〔2010〕4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二○一○年二月九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
委员会设技术总师,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卫生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