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内公式。
15行≥(16+17)行(合理性);20行= (2+3+4+5+6+7+8+9+10+11+12+13+14+15+
18+19)行;30行=(28-29)行;32行=(30-31)行;43行≥44行;45行=(22+23+
24+25+26+27+32+33+34+35+36+37+38+39+40+41+42+43)行;64行=(20+45)行;76行≥(77+78)行;78行≥79行;80行≥81行(合理性);90行=(66+67+68+69+
70+71+72+73+74+75+76+80+82+83+84+85+86+87+88+89)行;98行≥99行;100行=(92+93+94+95+96+97+98)行;101行=(90+100)行;103行=(104+105+106+109+110)行;106≥(107 +108)行;112行=(103-111)行;116行≥(117+118+119+120+121)行;125行=(112 +113-114+115+116+122+123+124)行;127行=(125+126)行;128行=(101+127)行;128行=64行;若封面“经济类型”为2,(105+108)行>0(合理性);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或2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并且106行=107行,则103行=(104+107)行(合理性);若封面“新报因素”为0或5或6或7或8或9,64行年初金额>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126行=0(合理性);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9行=0、10行=0、11行=0、14行=0、22行=0、67行=0、68行=0、69行=0、74行=0、75行=0、84行=0、85行=0、86行=0、87行=0、122行=0。
五、利润表[国资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实现利润(亏损)的情况。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2.表内“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其他企业不填。
3.表内“利息收入”(加△楷体)、“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加△楷体)、“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为金融企业专用,其他企业不填。
4.表内“少数股东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仅由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5.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和相关项目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根据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粮食企业以及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3.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利息支出(加△楷体):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赔付支出净额:反映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保单红利支出: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3.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依据“分保费用”扣减“摊回分保费用”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4.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15.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的销售机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均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
17.资产减值损失:企业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9.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
20.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承担的亏损,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列。
21.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22.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以下行业科目对照表选择归并填报。
有关行业科目对照表
|
项目
| 投资公司
| 水运企业
|
|
投资收益
| 股权转让收益
|
|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其他业务收入
| 委托管理收入
|
|
|
主营业务成本
|
| 辅助营运费用
|
|
| 营运间接费用
|
|
| 船舶共同费用
|
|
| 船舶维护费用
|
|
| 船舶固定费用
|
|
| 集装箱固定费用
|
|
(三)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主要指标对照表
2009年报表项目
| 行次
| 未执行新
准则项目
| 2009年报表项目
| 行次
| 未执行新
准则项目
|
一、营业总收入
| 1
| | 其他
| 29
| |
其中:营业收入
| 2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30
| |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 3
| 主营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1
| 投资收益、期货收益
|
其他业务收入
| 4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32
| |
利息收入
| 5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3
| |
已赚保费
| 6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4
| 营业利润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7
| | 加:营业外收入
| 35
|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二、营业总成本
| 8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36
|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其中:营业成本
| 9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37
|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 10
| 主营业务成本
| 政府补助
| 38
| |
其他业务成本
| 11
| 其他业务成本
| 债务重组利得
| 39
| |
利息支出
| 12
| | 减:营业外支出
| 40
| 营业外支出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13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41
|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退保金
| 14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 42
| 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
赔付支出净额
| 15
| | 债务重组损失
| 43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16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4
| 利润总额
|
保单红利支出
| 17
| | 减:所得税费用
| 45
| 所得税费用
|
分保费用
| 18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6
| 净利润、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9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销售费用
| 20
| 销售费用
| 少数股东损益
| 48
| 少数股东损益
|
管理费用
| 21
| 管理费用
| 六、每股收益:
| 49
| |
其中:业务招待费
| 22
| 业务招待费
| 基本每股收益
| 50
| |
研究与开发费
| 23
| 研究与开发费
| 稀释每股收益
| 51
| |
财务费用
| 24
| 财务费用
| 七、其他综合收益
| 52
| |
其中:利息支出
| 25
| 利息支出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53
| |
利息收入
| 26
| 利息收入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54
| |
汇兑净损失
| 27
| 汇兑净损失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55
| |
资产减值损失
| 28
| |
| 56
|
|
(四)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项目
|
1
|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2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3
| 已赚保费
| 已赚保费
|
4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5
| 利息支出
| 利息支出
|
6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7
| 退保金
| 退保金
|
8
|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 赔付支出净额
|
9
| 保单红利支出
| 保单红利支出
|
10
| 分保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
| 分保费用
|
11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12
| 其他业务成本
| 其他业务成本
|
1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4
| 业务及管理费
| 销售费用
|
15
| 汇兑收益
| 汇兑收益
|
16
| 资产减值损失
| 资产减值损失
|
17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8
| 投资收益
| 投资收益
|
19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0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21
| 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支出
|
22
| 每股收益
| 每股收益
|
23
| 基本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收益
|
24
| 稀释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五)表内公式。
1行=(2+5+6+7)行;2行=(3+4)行;8行=(9+12+13+14+15+16+17+18+19+
20+21+24+28+29)行;9行=(10+11)行;21行≥(22+23)行(合理性);24行≥(25-26+27)行(合理性);31行≥32行(合理性);34行=(1-8+30+31+33)行;35行≥(36+37+38+39)行;40行≥(41+42+43)行;44行=(34+35-40)行;46行=(44-45)行;48行=(46-47)行;如果组织形式为3,则50行与51行不为0(合理性);53行=(46+52)行;55行=(53-54)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48行=0、55行=0(合理性);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5行=0、6行=0、7行=0、12行=0、13行=0、14行=0、15行=0、16行=0、17行=0、18行=0、33行=0。
六、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准。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也包括在此项中。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7.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8.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9.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支付保单红利所支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0.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1.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
23.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8.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本项目可根据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9.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外贸等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增加权益的现金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3.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反映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接受现金捐赠等。
35.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偿还债务本金而支付的现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现金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7.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等。
38.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表内公式。
15行=(2+3+4+5+6+7+8+9+10+11+12+13+14)行;25行=(16+17+18+19+20+21+
22+23+24)行;26行=(15-25)行;33行=(28+29+30+31+32)行;39行=(34+35+36+37+38)行;40行=(33-39)行;42行≥43行;47行=(42+44+45+46)行;49行≥50行;52行=(48+49+51)行;53行=(47-52)行;55行=(26+40+53+54)行; 57行=(55+56)行;56行本期金额=57行上期金额;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5行=0、6行=0、7行=0、8行=0、9行=0、10行=0、11行=0、12行=0、17行=0、18行=0、19行=0、20行=0、21行=0、36行=0、45行=0。
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资04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本年和上年年初调整及本年和上年增减变动的情况。“少数股东权益”栏目用于反映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本年和上年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发生额等分析填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年末余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分别反映企业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期初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金额。
3.本年年初余额:反映企业在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经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等调整后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并对应“未分配利润”栏。
5.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其中: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年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3)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反映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6.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1)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股本)溢价,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7.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2)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8.利润分配:反映企业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其中:
(1)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9.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股本的金额。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股本的金额。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行本年金额=35行上年金额;4行本年金额=1行本年金额;4行上年金额=(1+2+3)行;5行=(12+13+17+20+30)行;7行=(8+9+10+11)行;12行=(6+7)行;13行=(14+15+16)行;17=(18+19)行;20行=(21+27+28+29)行;21行≥(22+23+24+25+26)行;30行=(31+32+33+34)行;35行=(4+5)行。
2.栏间:11栏=(9+10)栏;9栏=(1+2-3+4+5+6+7+8)栏;20栏=(12+13-14+15+16+17+18+19)栏;22栏=(20+21)栏。
(五)表间公式。
4行1栏=国资01表112行年初金额;4行2栏=国资01表113行年初金额;4行3栏=国资01表114行年初金额;4行4栏=国资01表115行年初金额;4行5栏=国资01表116行年初金额;4行6栏=国资01表122行年初金额;4行7栏=国资01表123行年初金额;4行8栏=国资01表124行年初金额;4行9栏=国资01表125行年初金额;4行10栏=国资01表126行年初金额;4行11栏=国资01表127行年初金额;35行1栏=国资01表112行期末金额;35行2栏=国资01表113行期末金额;35行3栏=国资01表114行期末金额;35行4栏=国资01表115行期末金额;35行5栏=国资01表116行期末金额;35行6栏=国资01表122行期末金额;35行7栏=国资01表123行期末金额;35行8栏=国资01表124行期末金额;35行9栏=国资01表125行期末金额;35行10栏=国资01表126行期末金额;35行11栏=国资01表127行期末金额;6行7栏=国资02表47行本期金额;6行10栏=国资02表48行本期金额;6行11栏=国资02表46行本期金额;6行18栏=国资02表47行上期金额;6行21栏=国资02表48行上期金额;6行22栏=国资02表46行上期金额。
八、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国资05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本年国资02表等相关科目数据分析填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
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国资02表分析填列。其中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而不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9.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1.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计算机自动生成):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不需填列。
(1)单户企业“合并国有资产总量”计算方法,即: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2)集团企业的“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
(3)部门、地区汇总计算“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应剔除“国有企业(单位)法人资本”的部分,即: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4)“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四)表内公式。
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 22+23+24+25+26+27+28+29)行;若封面“报表类型”不为1,则2行至29行各项指标应为≥0;30行=(1+2-17)行。
(五)表间公式。
1行=国资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初金额(合理性);30行=国资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期末金额(合理性);若国资05表30行+国资01表99行-国资01表107行>0,且报表类型为0或2或3或4或5或9,则国资05表31行=国资05表30行-国资01表107行;若国资05表30行+国资01表99行-国资01表107行≤0,且报表类型为0或2或3或4或5或9,则国资05表31行=0。
九、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国资06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税金、拨款、保险等款项的上交情况。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2.“本年应交数”不包括“年初未交数”。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其他各税: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金外,企业应交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以及地方教育费等所有其它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
2.财政拨款:反映当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的技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基建资金等款项收支结存情况。
3.国有资本收益:按照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4.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交纳保险的情况。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6.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7.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总额。
9.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
10.出口退税情况:由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年末欠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分析填列。
(四)表内公式。
5行=(2+3-4)行;10行=(7+8-9)行;15行=(12+13-14)行;20行=(17+18-19)行;25行=(22+23-24)行;30行=(27+28-29)行;35行=(32+33-34)行;43行=(40+41-42)行;48行=(45+46-47)行;53行=(50+51-52)行;58行=(55+56-57)行;63行=(60+61-62)行;68行=(65+66-67)行;73行=(70+71-72)行;78行=(75+76-77)行;83行=(80+81-82)行;88行=(85+86-87)行;93行=(90+91-92)行;98行=(3+8+13+18+23+28+33+37+38+41+46)行;99行=(4+9+14+19+24+29+34+37+38+42+47)行;107行=(104+105-106)行。
十、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国资07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待处理资产损失、政策性挂账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相关资产和损益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资产减值准备”各项目中,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第一、三项,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仅填列第一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列除第四、五、八、十、十二、十三、十五项外的所有内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除第二、七项外的所有内容。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资产减值准备合计: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转回(减少)额和年末余额。
2.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3.待处理资产净损失:仅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填报。其中:
坏账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存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短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
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中: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盘盈需单独列示。
长期投资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数。
无形资产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
在建工程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
委托贷款损失:反映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借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无法收回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数。
4.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企业在权益和当期损益中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或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和潜亏挂账。其中: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在当年损益中消化处理的各类损失和潜亏挂账,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6行=(1+2+3+4+5+6+7+8+9+10+11+12+13+14)行。
2.栏间:5栏=(2+3+4)栏;10栏=(6+7+8+9)栏;11栏=(1+5-10)栏。
(五)表间公式。
7行1栏、11栏=国资01表31行年初金额、期末金额;16行10栏≥国资05表14行。
十一、基本情况表[国资08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职工、工资及福利、劳动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产值、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及支出、固定资产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采用比例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本表中有关人数、费用、资金与固定资产等指标应按合并比例计算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不包括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2)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