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 表 号:国资09表
制表机关: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47号
有效期至:2011年9月
编制单位: 2009年度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上年年末数 [计算机提取] | 本年年初数 [计算机提取] | 差额及原因 |
合计 | 合并范围变化 | 清产核资调整 | 会计差错更正 | 会计政策
变更 | 公司制改建计提三类人员费用调整 | 其他 |
|
栏 次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一、资产总额 | 1 | | | | | | | | | |
二、负债总额 | 2 | | | | | | | | | |
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 3 | | | |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 | 4 | | | | | | | | | |
资本公积 | 5 | | | | | | | | | |
盈余公积 | 6 | | |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7 | | | | | | | | | |
四、少数股东权益 | 8 | | | | | | | | | |
五、主营业务收入 | 9 | | | | | | | | | |
六、利润总额 | 10 | | | | | | | | | |
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 | | | | | | | | | |
八、少数股东损益 | 12 | | | | | | | | | |
主要分析指标表(计算机自动生成)
编制单位: 2009年度 金额单位:元
指 标 名 称 | 行次 | 数 值 | 指 标 名 称 | 行次 | 数 值 |
一、绩效指标: | 1 | —— |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28 | |
(一)盈利能力指标: | 2 | —— | 6.资本积累率(%) | 29 | |
1.净资产收益率(含少数股东权益)(%) | 3 | | 7.资产增长率(%) | 30 | |
2.净资产收益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 4 | | 8.固定资产增长率(%) | 31 | |
3.总资产报酬率(%) | 5 | | 9.技术投入比率(%) | 32 | |
4.营业利润率(%) | 6 | | 二、人均指标: | 33 | —— |
5.成本费用利润率(%) | 7 | | (一)从业人员人均利润(元/人) | 34 | |
6.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 8 | | (二)从业人员人均资产(元/人) | 35 | |
7.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率(%) | 9 | | (三)职工人均利润(元/人) | 36 | |
(二)资产质量指标: | 10 | —— | (四)职工人均资产(元/人) | 37 | |
1.总资产周转率(次) | 11 | | (五)全年职工人均工资(元/人) | 38 | |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 12 | | (六)全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元/人) | 39 | |
3.存货周转率(次) | 13 | | (七)人均实际上交税金(元/人) | 40 | |
4.资产现金回收率(%) | 14 | | 三、其他指标: | 41 | —— |
5.存货增长率(%) | 15 | | (一)固定资产投资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 42 | |
(三)债务风险指标: | 16 | —— | (二)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的比率(%) | 43 | |
1.资产负债率(%) | 17 | | (三)平均固定资产折旧率(%) | 44 | |
2.已获利息倍数 | 18 | | (四)年末法定盈余公积占实收资本的比率(%) | 45 | |
3.流动比率 | 19 | | 补充资料: | 46 | —— |
4.速动比率 | 20 | | 一、纳入决算范围二级子企业录入户数(户) | 47 | |
5.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21 | | 二、纳入决算范围三级子企业录入户数(户) | 48 | |
6.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率(%) | 22 | | 三、纳入决算范围企业录入总户数(户) | 49 | |
(四)经营增长指标: | 23 | —— | 四、纳入决算范围盈利企业户数(户) | 50 | |
1.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 24 | | 五、纳入决算范围亏损企业户数(户) | 51 | |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25 | | 六、纳入决算范围盈利企业盈利额 | 52 | |
3.营业利润增长率(%) | 26 | | 七、纳入决算范围亏损企业亏损额 | 53 | |
4.利润增长率(%) | 27 | | | 54 | |
附件2:
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具体指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中:
1.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按股权比例分别纳入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对企业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投资的国有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三)各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是指各部门作为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不具有实质性控制地位的企业。为全面统计本部门国有资产总量及运营情况,要求参股企业填报本套报表。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利润表(国资02表)、现金流量表(国资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资04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国资05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国资06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国资07表)、基本情况表(国资08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国资09表)。
三、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总会计师: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7.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参照《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向同级国资(财政)部门申领临时代码使用。企业在领取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二级企业本部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 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码: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 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企业会计制度-13,
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以及国资委《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
6.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合作制企业,7合资或合营企业,8企业管理事业单位,9其他(1事业单位 2 基建项目 3 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集团所属事业单位选“9 其他”项目下的“1 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选 “9 其他”项目下的“2 基建项目”。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7. 工资管理标识码:整体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针对合并主体而言,如果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其中: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填“1”,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填“2”。
8.社会保险标识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他保险等参加情况分别填列,未参加填“0”,参加填“1”。其他保险是指除上述五项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
9.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0 未经审计,1标准无保留意见,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
10.审计方式: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具体包括: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11.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2.上年单位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3.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 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 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报表类别改变:指上年填报其他类别报表,本年由于企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或单位(不含竣工移交)。
(8)7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9)8 收购: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10)9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14.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并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
15.备用码: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国资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期末金额”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金额”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一般风险准备”等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表内“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归还投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指标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列。
5.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6.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应收利息: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净额后的金额填列。
9.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0.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4. 发放贷款及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