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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66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
二十五条
、第
二十九条
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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