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自2006年底正式启动建设实施工作以来,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接近尾声。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5月底前完成剩余建设内容和项目总体初步验收工作,使项目建设成果尽快应用到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现就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目标
(一)2010年3月中旬,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组织完成对主要业务人员的应用系统操作培训工作;未落实配套资金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列入本次网络建设范围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完成设备采购与系统集成工作;未列入本次网络建设范围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通过互联网登录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金安”工程应用系统,做好“金安”工程应用工作;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基于专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的试运行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基于专网或互联网,开展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的试运行工作。
(二)3月底前,完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项目建设内容和应用情况的检查、测试和验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非煤矿山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业务系统的部署和试运行及相关数据的迁移工作;开展省级安全监管局“金安”工程信息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工作。
(三)4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应用情况的检查、测试和验收工作。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和数据中心以及山东数据备份中心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初步验收所需的工程、技术、档案和财务验收报告。
(四)5月底前,完成“金安”工程一期整体项目的专家论证和初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