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相关认证机构:
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要求,为提高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我委制定了《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以下简称《人员要求》),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根据相关要求,在2010年5月1日前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人员、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人员注册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请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按照《
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并结合《人员要求》进行自查,专职认证人员的数量、注册级别或学历专业达不到要求的应尽快纠正,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停止开展相应认证业务。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对食品农产品相关的认证从业审批事项将按《人员要求》进行审核。
四、符合《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培训、咨询业务。
附件:《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
联 系 人:陈恩成 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65
附件: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要求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要求
类型
| 认 证 领 域
| 认 证 范 围
| 专 职 认 证
人 员 数 量
| 专 业 要 求
| 备 注
|
体
系
认
证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食品生产企业
| 5高5审
| 国家承认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1、 对于已取得相应资质,但专业不符合本要求的级别审核员,在规定期限前,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认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继续保持相应认证领域资质。
2、 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 食品生产企业
| 5高5审
|
良好生产规范(GMP)
| 食品生产企业
| 10审
|
服务认证
| 绿色市场
| 零售/批发
| 4高6审
| 国家承认的食品或流通及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1、酒类认证除应满足专职检查员数量要求外,每认证范围还应聘用不少于7位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评酒师;
2、对于已取得相应资质,但专业不符合本要求的级别检查员/审核员,在规定期限前,符合下列要求且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专业考核的,可以继续保持相应认证领域/认证范围资质:
A、绿色市场认证级别审核员:具有5次以上审核经历;
B、饲料产品认证级别检查员:具有5次以上检查经历;
C、酒类认证级别检查员:具有5次以上检查经历;
D、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检查员:
a、植物类检查员:具有5次以上植物类产品检查经历;
b、畜禽类、水产类检查员:具有3次以上畜禽类、水产类产品检查经历;
E、有机产品认证级别检查员:
a、植物类检查员:具有5次以上植物类产品检查经历;
b、畜禽类类、水产类、加工类检查员:具有3次以上畜禽类、水产类、加工类产品检查经;
3、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
产
品
认
证
| 饲料产品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4
高
6
检
| 2高4检
| 国家承认的畜牧、兽医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食品质量--酒类认证
| 酒类产品
| 2高4检
| 国家承认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良好农业规范(GAP)
| 植物类
| 2高4检
| 国家承认的作物、植保、园艺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畜禽类
| 1高4检
| 国家承认的畜牧、兽医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水产类
| 1高4检
| 国家承认的水产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有机产品
| 植物类
| 2高4检
| 国家承认的农学、植保、园艺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畜禽类
| 1高4检
| 国家承认的畜牧、兽医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水产类
| 1高4检
| 国家承认的水产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
加工类
| 1高4检
| 国家承认的食品科学与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