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
(第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
《处罚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
《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至第
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