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三)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七)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