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