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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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