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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
)第
八十一
、
八十二条
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
《动物防疫法》
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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