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广告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广告协会”,或“中广协”,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广告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围绕中国广告协会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广告协会可向各分支机构派出联络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分支机构以中国广告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发文,须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规范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会员的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开展活动。
(三)积极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本行业和专业领域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六)积极向中国广告协会推荐会员。
(七)认真做好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分支机构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主任人选,由中国广告协会在协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提名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或筹委会)提名候选人,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