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为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