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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表一填写说明
  表一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表三、表四内容汇总填写。其中:
  “收费部门”指实施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均指一级收费项目。
  “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类收费”指上述六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年取消或停止收费”和“本年降低收费”中“涉及金额”为该取消、停止或降低项目上一年度的收费额。
  二、表二填写说明
  表二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汇总填写。其中:
  “核发收费许可证”指按本统计年度内收费单位持有收费许可证数量情况,分别统计收费许可证正本数和副本数。即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收费单位已取得的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新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注销收费许可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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