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编号:
中文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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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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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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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账簿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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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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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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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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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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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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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
收方式
| □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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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行业及适用的利润率
|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核定利润率( )
□管理服务,核定利润率( )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核定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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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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