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