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下发《2010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卫监督放便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放射卫生培训基地: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13号)精神,为加强放射卫生的人才培养,我局制定了《2010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放射卫生培训的组织工作,将培训计划转发至基层放射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持机构,同时,要尽快制定本地区2010年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放射卫生培训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推进放射卫生工作的开展。
国家放射卫生培训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和本培训计划,制订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组织授课老师,做好培训的准备工作。举办培训班时,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培训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二○一○年二月八日
2010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
一、短期培训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天津放医所)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等内容的培训(详见附表1)。
二、中长期培训
(一)放射卫生进修。
由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以下简称吉大公卫学院)和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以下简称苏大放医公卫学院)各组织一期放射卫生进修班。培训辐射物理学、辐射剂量学、放射医学与防护的理论与技术等内容,时间6周(详见附表2)。
(二)放射卫生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吉大公卫学院2010年上半年开始招收公共卫生硕士(放射卫生方向)学生,招生对象为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采取非全日制、在职学习形式,学习两年半至三年,参加外国语、流行病学基础和社会医学3门统考,通过后获得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