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印发《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
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是在深化医改的新形势下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提高对深化医改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药、方便药,保障药品流通行业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机构和人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传达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配备机构和人员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程序提出并成为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配合医改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社会保障、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管理的工作合力。要积极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认真落实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规定,确保基本药物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健全有关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密切跟踪了解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行业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要按照商务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相关预案》,制定当地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