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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督促企业录入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函

商务部关于督促企业录入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函
(2010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和《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的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目前大多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能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北京、大连、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陕西等省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回收信息录入较好,但仍有部分省市的企业未及时录入,其中45家企业2010年1月没有录入任何车辆回收信息。为此,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入车辆报废有关信息,以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信息,确保汽车以旧换新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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